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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郑州市评审系统有变化,事关“重新评审”
近期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系统进行了升级,增加了“评审流程重置”功能,主要内容有:
一、功能介绍
“评审流程重置”功能用于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错误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自行对评审流程重置,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评审流程重置”统一由评审组长进行操作,评审系统会记录“评审流程重置”操作记录及更正前后评审情况。“评审流程重置”操作完成后,在评委签章环节评审系统将会自动生成“评审流程重置记录表”,由全体评委进行签章。
二、操作说明
1.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前,评审专家发现评审错误,由评审组长填写原因,退回更正。
2.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报告签署前,评审专家发现评审错误,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选择评审错误对应的条款,由评审组长填写原因,退回更正。
3.评审专家点击【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的,代理机构需在系统内预约评审复议场地,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行评审复议。
三、注意事项
1.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需要进行“评审流程重置”操作的,评审专家必须选择对应的选项方可进行退回操作。
2.评审结束后,需要进行评审复议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出具情况说明,方可进行评审复议。
3.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确保评审依法顺利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定期对出现评审错误的专家、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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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涉及重新评审的概念,下面进行解释说明:
一、复核
复核是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签署评审报告前, 评审活动过程未完成前, 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二、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 评审活动完成后, 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三、配合协助答复
配合协助答复,是指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时, 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除重新评审情形外, 配合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 对质疑事项出具意见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重新评审与复核的区别是两者发生的时间段不同。 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 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供应商质疑后, 为了提高效率,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将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工作合二为一,一次完成。
四、对重新评审的要求
采购方式不同, 重新评审的要求也不同。
1.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 按照招标、 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审办法和标准, 对原评审意见中资格性检查是否正确、分值汇总和政策功能价格计算是否有误、分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评分畸高或畸低进行审查。
2.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中载明的评审办法和标准, 对原评审意见中的资格性审查认定和政策功能价格计算进行审査。
3.值得一提的是需要进行多次报价的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进行重新评审,会有一个重新报价的问题,重新报价意味着供应商的“底牌暴露”,如何处理值得思考。
五、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处理
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 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 因而改变原中标、 成交结果的, 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 成交结果无效。
在采购活动中, 无论是评标还是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评审工作, 由于评审组织成员自身或者评审时间、 相关资料等主客观原因,都可能造成评审出现错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错误, 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 对于其他情况, 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规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包括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以及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错误后, 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划重点: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 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重新评审理论上在评审结束到合同履约之前都可以进行。(复核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重新评审就比较复杂了,需要采购各方的配合) 供应商质疑后, 为了提高效率,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 谈判小组、 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将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工作合二为一,一次完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错误, 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 对于其他情况, 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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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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